关于传染病的类别,我国法ω律是如何规定的?
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三条≡规定:“本法规◥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、乙类和▓丙类。甲类传染病是指:鼠疫、霍乱。乙类传染病是指:传染性非典型【肺炎、艾滋病、病毒》性肝炎、脊髓◣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出血热、狂犬病、流←行性乙型脑炎、登革热、炭疽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肺结核、伤寒和副伤寒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新生儿破伤风、猩红热、布鲁氏菌╱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钩端螺旋体病、血吸虫病、疟疾。丙类传染病是指: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腮腺炎、风疹、急性出血●性结膜炎、麻风病、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、黑热病、包虫病、丝虫病,除霍乱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☆传染病暴发、流行情况』和危害程度,可以决ξ定增加、减少乌云凉沉沉或者调整乙类、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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